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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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应签订《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签订后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协议书原则上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根据学校毕业生数配发,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姓名、学号并盖章后按各单位毕业生人数发给各学院或毕业生培养单位,由学院或培养单位负责登记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后应及时上交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核所签协议的有效性后,交由分管就业工作人员统一登记、保存,作为毕业生毕业派遣的依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和涂改,否则一律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违约的,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持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违约申请,和原协议书,经所在班级、学院审核签章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审批,经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在领导毕业协议后应妥善保管,如个人原因不慎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确需补发,毕业生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示一周以上时间,经证实确实未与其他单位签约的,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在任何时候发现其声明遗失的协议书已与其他单位签约的,前后两份协议学校都将不予认承,并追加责任、按其生源地派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考取研究生或以其他方式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在离校前或申请转寄档案时,需交回已领取的协议书原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还要同时提供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七、毕业生离校后,学校不再接受毕业生以任何理由领取新协议书的申请,原来发放的协议书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管理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