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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1-12     访问次数: 47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采取学科点申报、学校遴选推荐、专家咨询评议、省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

    省级重点学科实行省教委、学校和学科点三级管理。其总体规划、重点学科点的遴选、评估和增补工作,由省教委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根据省教委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全校学科建设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和工作细则,并指导各重点学科点制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重点学科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学科点在省教委和所在学校领导下,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学科建设任务。

第三条  学校指导省级重点学科根据现有条件和可能,制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及阶段发展计划,要纳入学校总体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教委。

    我委力争到本世纪末,建成一批省级重点学科和与之相配套的实验室,并争取在若干个学科内设立博士点,使其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基地。通过重点建设一批学科,带动高等学校整个学科群或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使之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等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各有关高校对省级重点学科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实现。

    一、加快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引进人才和学术梯队建设,是抓好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发挥学术造诣深的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注重选拔和培养有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努力建设一支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乐于奉献、素质优良、团结合作、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学术和技术骨干队伍。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要以科研工作来推动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要把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能否取得高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作为衡量重点学科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志。

    三、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努力创造条件添置先进、配套和适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形成良好的教学、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实验室设施和图书资料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四、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修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选准并确定学科研究方向,加快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整体水平,培养更多的社会急需的高层次适用人才。

    五、对省级重点学科应在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保证,力争尽快抓出成效,努力发展,形成特色和优势,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五条  省教委在技术职务评定、科研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对外交流、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有关外资贷款等方面对省级重点学科予以优先扶持;并争取省直有关部门对相关重点学科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对口支持。

第六条  鼓励高校内部以及校际间的同类学科联合共建重点学科点(群)。被批准为联合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学校在管理上应以牵头学科为主。学科建设要发挥群体优势,联合共建,注重交叉渗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共建学科点建设特别是学科间协调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和重点学科点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争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学校用于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我委投入该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费之比不得低于11。同时,要注意吸收企业集团、社会用人部门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省资助以及学校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省级重点学科点添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进行学术队伍建设等方面。省级重点学科点所需经常性费用由所在学校按原供给渠道解决。各校要负责对省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要及时制止、妥善处理。省资助经费由省教委作为专项下达各校,专款专用。重点学科点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在省教委核准的学科建设计划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的学科,省教委将就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学科建设与管理、建设速度和效益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管理不善、建设速度缓慢、学校没有相应投入或挪用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现象要限期整顿,停拨经费,直至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规划的实施、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将作为资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